日前王宝强因娇妻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在微博宣布离婚后,关于该事件的解读分析与多角度内幕挖掘爆料这两天没消停过,目前,该事件依然在持续传播发酵,截至目前,王宝强就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妻子马蓉离婚,甚至曝出马蓉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也有媒体曝出消息,王宝强财产遭全部转移,不过这些消息暂未被证实。不过王宝强确实已经在借款交费诉讼,要求分割9套房豪车的财产,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此前许多人表示心疼宝强,也是缘于王宝强在小鲜肉当道的娱乐圈显得难能可贵,他是一个屌丝逆袭的典范,从天下无贼傻根形象深入人心火起来之后,王宝强参演了电视剧《士兵突击》、《我的兄弟叫顺溜》等多部电视剧,到主演电影《人在囧途》、《泰囧》、《唐人街探案》等多达40余部电影和10余部电视剧,多部电影票房过亿。
王宝强无论在荧幕还是在各种综艺节目上,都是以一贯淳朴憨厚的形象示人。而接下来,王宝强离婚已成既定事实,吃瓜群众最关心的恐怕是王宝强的财产究竟该怎么分了。多数人还是希望王宝强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能够在离婚后少点财产损失。
王宝强从一个演员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之后,还涉足创办影视公司、投资电影,还成立了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摄制、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当时的法人代表为马蓉,出资人分别为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王宝强现任经纪人、宝亿嵘影业CEO任晓妍,马蓉出资1500万,任晓妍出资500万。
但在今年上半年,宝亿嵘影业先后在3月和4月发生了两次股权转让,分别将经纪人宋喆与马蓉从公司股东行列中剔出局,最终王宝强成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因此有诸多业内人士表示,傻根不傻,王宝强在离婚前已经做好一切后手,通过两次股权转移,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2012年王宝强还成立了自己的StrongBaby工作室。2014年8月,成立了乐开花影视传媒无锡有限公司,马蓉担任董事长,王宝强担任董事。2016年4月,王宝强还参与乐视体育B轮80亿元的投资。截至目前,王宝强投资的电影主要有3部,包括《不可思异》、《唐人街探案》和《大闹天竺》。
据相关爆料指出,王宝强来说,结婚至今年收入翻5倍, 2015年,年收入2600万元,居福布斯名人榜71位。如今,王宝强身家或已达数亿元。如果涉及到离婚的财产分割,恐怕股权虽转移,依然难以避免王宝强的财产要被分割的事实。
在财产收入不对等的明星婚姻关系中,离婚导致一方“出血”是免不了的。王宝强名下公司及电影投资均发生于其婚后时期,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按照婚姻法规定,虽然说王宝强通过两次股权腾挪将马蓉剔除宝亿嵘影业股权人名单来止损,但公司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生产经营的收益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对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在此前没有进行相关约定,那么并不会影响财产的分配。加之王宝强结婚后参演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与创办公司的收益,离婚恐怕会带来大出血。
也有人提到了"忠诚协议"一说。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但该协议法律效力并不好,有法院认可,也有法院不支持。以离婚前王宝强对马蓉的宠溺来看,恐怕也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忠诚协议。
而《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来看,王宝强离婚时即使女方出轨,恐怕也无权剥夺其依法享有得财产权。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按照情况,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这个数目相对于其巨额财产来说,估计可以忽略不计。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秉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多分,对出轨有过方予以少分。
那么从这一条来看,王宝强的财产分割可能会获得一定的优势。尤其是王宝强提出了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确实属实,对王宝强会构成利好。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所以说,王宝强的案例对于明星或企业家来说,是值得反思的。因为目前法律对婚姻存续期间股权和股权收益的规定依然有太多不明确之处,所以婚前确定一份协议对公司股权和投资所得做好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威胁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发展状况。而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法律包括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合同法,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相当麻烦。
所以,企业创办后、上市前都需要到考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最大股东的婚变问题,这对企业控制权、管理权还是股权结构,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不过王宝强提前对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变更还是有好处与远见的的,一方面是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那么离婚时非股东一方一般是拿钱走人,对公司业务没有发言权。所以虽然最终可能会失去一笔钱,但也让公司控制权在自己手里,也维护了股权的价值与股东的利益。
因此,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一案可能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明星或企业家群体中对待婚前协议的态度。
因为目前,明星创业、投资、创办公司的比比皆是,许多明星都带有王宝强这种企业家或投资人身份的标签,因此也涉及到了企业家的这些法律认定,这往往使得财产核实、认定、分割需要很多时间,股权分配拉锯战旷日持久,甚至对公司运营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土豆网CEO王微的离婚案。2010年11月,土豆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之后第二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王微前妻杨蕾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冻结了土豆网95%的股份。
此后两人离婚,王微付出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而上市也被搁置半年有余,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豆网美国上市的进程,也是土豆网日后发展不太顺并最终被优酷网并购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相对明星来说,许多企业家还是理性的多,比较典型则是郭台铭和刘强东,当年郭台铭娶曾馨莹就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如果离婚,郭名下股权不分割,不影响到鸿海估值和未来经营发展。据说这样一来,在郭台铭结婚后,其公司股价也在快速提升。
而刘强东大家就比较熟知了。在刘强东与奶茶结婚前一年,京东曾一次性对刘强东进行了股权奖励,金额达到了49亿人民币,这些是婚前财产。
而去年刘强东与奶茶妹妹结婚前,京东董事会则批准了一项针对CEO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刘强东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人民币,没有现金奖。而且在该10年期限内,京东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另外,刘强东在婚前已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京东所有流通股的0.9%,价值26.5亿,但这些也属于婚前财产。
这个薪酬计划表明,未来十年刘强东每年收入是1元,只有当京东股价达到或超过33.4美元时,他才能将他持有部分股权套现。另外是,京东若后续对刘强东进行股权激励,这算增值部分,这部分才属于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业内表示,说如果两人很快离婚,奶茶妹妹是分不到钱的,刘强东是“空手”套奶茶妹,网友纷纷替奶茶妹心疼,表示“已经想不出两人结婚的理由了”。
但如今,相对于王宝强的案例来看,刘强东的案例无疑可以作为范本,因此许多网友看了王宝强的遭遇开始反过来对刘强东赞赏有加。美国房地产大亨川普也曾说:”只有疯子才不签婚前协议。“
而在美国,巨星或大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必要之恶。而据说川普也是因为婚姻失败后损失惨重,开始采用”婚前协议”,目前的婚姻却至今美满。
所以如果结合王宝强、土豆网王微以及京东刘强东的案例来看,王宝强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例对于企业家与投资多元化的明星来说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企业家或明星如何在婚前提早规划好一种股权结构或者财产分配计划,为自身的公司的前途与命运做好布局,以防对企业控制权与管理权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这无疑也是值得思考的。
当然,对于现今的王宝强来说,被背叛的痛苦可能已远远超过分割财产时候的伤心,但在王宝强财产被转移的当下,如何拿回本属于他自己该有财产却是最重要的。希望宝强哥早日走出阴影,以好的心态迎接下一次恋情与婚姻,并为我们带来更多的优质影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