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独角兽”前,希望创业者们收好这10个锦囊

成为“独角兽”前,希望创业者们收好这10个锦囊

2017-04-26 14:09Newseeders 合作伙伴
创业路上诸多不测,在通往“独角兽”的路上,奉上10条锦囊,助一臂之力。

Q1:设立什么样的主体作为创业载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均属于常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简单理解即合伙人要以自有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及组织形式等均有明确规定,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简单及便于操作

Q2:除了货币外,什么资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公司股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不能出资的财产包括: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根据其性能不能转让的财产、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例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

对于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

Q3: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如何分配?

创始团队的股权分配应在创始人的角色、分工、是否全职、之前贡献、未来贡献等有共识之后尽早确定。创始人股权本质上是根据每个创始人对公司未来的贡献进行分配。重要的是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和合理,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同时,在只有两名创始人的情况下,不建议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以避免公司股东会决策僵局。

Q4:该如何稳定员工,尤其是核心团队?

从法律角度讲,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稳定员工:

劳动合同;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年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离职的条件、程序及离职后事项;

竞业禁止协议: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之后一定期限(不超过 2 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或在相同行业公司中就职;

限制性股权:给予员工(主要是核心员工)公司限制性股权,约定在公司就职满一定年限内分期兑现所获得的限制性股权,从而有权转让公司股权获得收益;

员工期权计划:制定员工期权计划,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如职位、资历、就职年限及业绩指标等)员工期权,期权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兑现,进而取得公司股权;

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其他奖励,如虚拟股份(简单理解即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获得一定公司股权比例对应的分红权,但不享有决策权)。

限制性股权、员工期权计划及虚拟股份都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需求及现实情况进行完整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和关注的细节较多,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服务。

Q5:公司运营缺少资金时,有哪些主要融资渠道?

从初创公司是否承担债务的角度出发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混合型融资:

对于初创公司而言,股权融资的典型方式是引进VC/PE等财务投资人或战略投资人,通过稀释股权获得投资。投资人以高于注册资本的金额认购公司的股权,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即溢价)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典型的债权融资是银行贷款或信托贷款,但传统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对于担保要求较高,对于初创公司可能高不可攀。但商业银行中不乏贴近初创公司的需求者,如浦发硅谷银行提供的不以抵押品或企业是否盈利为判断指标的贷款产品。

混合型融资是指结合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特点的融资方式,如可转债融资。可转债融资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提供借款,同时可以在未来选择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或者将借款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如公司较为强势的情况下,也可以设计为公司达到一定的条件,该债权自动依照预先设定的条件转化为公司股权)。混合型融资是投资人在初步接触公司阶段惯常使用的工具。

Q6:股权融资是采用增资方式还是转股方式?

增资是指投资人向公司购买新股,出售股权一方是公司,投资款项进入公司,此时公司的现有股东被稀释;转股时投资人向公司的现有股东购买股权,出售股权一方是现有股东,投资款被现有股东获得,未出售股权的现有股东不被稀释。

即便两种模式下,投资人的投资额和股权比例一致,但在转股模式下,公司没有任何资金进账,这对于投资人并非最佳的选择。但对于公司的现有股东而言,转股实际上是现有股东的一次退出机会,可以通过向投资人转股锁定部分收益。

Q7:如何平衡新投资人和前轮投资人之间的利益?

公司在 B 轮融资及以后,需要考虑协调不同新投资人和前轮投资人之间权利的平衡。通常来说,公司往往希望新投资人沿用前轮投资人的权利,减少谈判成本。即便投资人同意公司的提议,一般也会强调对于清算优先权等权利的行使顺序,新投资人要优先于前轮投资人。

Q8:什么是境外架构?需要搭建境外架构吗?

所谓境外架构,就是在境外设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境内实际运营公司的股权,境外架构比较常见的模式包括直接的股权关系(即创始人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公司股权)以及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公司实现控制(VIE 结构)。是否搭建境外架构,主要需要考虑:

公司是否希望获得美元基金的投资,公司吸引来的投资是美元还是人民币。美元基金惯常投资于境外实体,法规成熟,对投资人较为友好,受到的管制更少。

公司是否从事外资限制的行业。即便是引进境外美元投资,也可以通过在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实现。但如公司从事的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TMT 行业即是典型),则中外合资企业此路不通,需要考虑搭建VIE结构或者放弃境外架构。

公司是否希望在境外上市(一般为美国或香港),虽然对于早期初创公司,上市仍然较为遥远,但在一开始的架构设计往往决定最终的走向(当然,公司也可以在上市前临时搭建境外架构,或对现有结构进行调整)。

Q9:什么时候开始考虑上市?

上市是公司发展过程中里程碑性质的事件,在不同的公开市场挂牌上市对公司的要求都有不同,但普遍性的有较高的业绩要求,因此,创业初期可以将上市作为一个发展目标,但是具体考虑此问题为时尚早。在公司引入投资人的前提下,投资人往往也会在此方面给予一定引导。

Q10: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出路有哪些?

低价融资:低价融资(down round)即下一轮融资的投前估值低于上一轮投后估值,由此可能触发现有投资人的反稀释权(anti-dilution),创始人可以和现有投资人协商请求投资人放弃行使反稀释权,与公司共渡时艰;

出售或合并:如公司本身继续独立发展的前景不明,委身于人或者与竞争对手进行合并也是选择项之一。在出售或合并的情况下,该项交易可能构成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整体出售(Trade Sale),投资人有权优先从出售对价中进行分配。

清算:在前两种方式均无法挽救公司的情况下,创始人可以考虑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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