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侵权事件|天猫回应:我抄了。网友评论一边倒:吃相太难看!

阿里侵权事件|天猫回应:我抄了。网友评论一边倒:吃相太难看!

2017-09-29 20:06谢蕊蔓 新芽记者
我们来掰着指头数数,大企业以合作的名义侵权的事儿有多少次了?每一次都是以小团队在网络上铺陈详情,以血泪控诉的方式来引发舆论,才得到大企业的回应或解决。所以对于看客来说,除了愤怒,更多是一种无可奈何。

阿里最近这两天犯太岁啊。

昨天支付宝还因为“16家基金新文案”被蹭流量,刷屏朋友圈。今天,“你今天真好看”APP创始人吴亮指控阿里抄袭APP技术的事儿,就已经在知乎上发酵了一整天。吴亮发于知乎的指控帖已经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截止记者发稿,点赞次数超三万。

按照惯例,先来梳理一下吴亮所呈现的事件经过。简单来说,就是阿里的健康团队于今年5月份,主动找到“你今天真好看APP”并表达合作意愿:希望将手机淘宝的“拍照测肤质”功能由吴亮方提供并嵌入手机淘宝,并计划在六月底上线。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阿里要求吴亮方给出技术方案,吴亮方出于对大企业的信任满足了对方的要求。但在此之后阿里对合作一事消极交涉,并悄然在手机淘宝上线“智能测肤”。经吴亮对比,发现手淘“智能测肤”与“你今天真好看APP”存在技术、设计、功能上的高度相似。(详情请移步《在今天这个故事里,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盗》

事情发酵之后,天猫于昨天在知乎平台发声:

翻译一下就是,给我们检查和公关留点时间,但我觉得我没抄。

今天傍晚,天猫再度发声:

网友已经给翻译出来了:

这样的评论不在少数,新芽NewSeed(ID:pelink)发现,下面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随手截取几条大家感受一下:

同样在今天傍晚,一篇《今天才知道,我们在阿里的遭遇不是个例,是不是真有四十大盗呢?》的文章声称,与吴亮有类似的遭遇,疑似被阿里以相同的方式骗取代码。

 网友站队吴亮 律师:他也有失误

网友一边倒也是情有可原,我们来掰着指头数数,大企业以合作的名义侵权的事儿有多少次了?每一次都是以小团队在网络上铺陈详情,以血泪控诉的方式来引发舆论,才得到大企业的回应或解决。所以对于看客来说,除了愤怒,更多是一种无可奈何。

还记得今年4月份黄磊的黄小厨的那场风波吗?因疑似以合作的名义骗取公关公司惠恩的方案,黄小厨被惠恩公司挂网上泼“红油漆”。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黄小厨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在这个月,判决结果下来了,一审认定黄小厨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了惠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惠恩公司不服,已经提出上诉。(详情请移步《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

虽说法律已经给出判决,但该事件在当时影响较大,站惠恩公司的依旧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公众对这种抄袭、剽窃这种“习惯性流氓”的事件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思维。类似事件太多了,比如前两年那篇95后少年团队控诉优酷及陌陌剽窃、盗版团队创意的《少年不可欺》,依旧在很多人脑海中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细数在网上互撕的侵权案例,他们都有几个相同点:一,都是大企业、大IP与名不见经传的小团队之间的纠纷;二,大公司都是以合作的名义,“套取”对方商业机密。

究其原因,大企业有错,小公司也推脱不了责任。大企业上门寻求合作,小团队深感机会难得,加之对大企业的信任,很容易在商业机密保护上掉以轻心。

新芽NewSeed(ID:pelink)询问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朱立新律师,他从专业性的角度对创业公司给出建议:“阿里这个案例中,吴亮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将自己的技术进行保护。如果要将技术给阿里,那么在此之前双方应该签署保密协议。如果是文化类影视类创业公司,可以通过作品登记等方式,证明该作品是某年某月某日完成。”

创投圈也有骗局 BP需要被保护吗?

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一篇《投资人,求你别再来骗我的BP了!》中,老汤也被骗三次,不过骗他的是投资人。

2014年,厦门书生副总裁符德坤曾抨击,“许多创业者一旦递交了他的创业计划书,通常几个月后没有获得VC(投资),就被人家复制到了其他项目中去了”。

真如同老汤文章中那段生动的描述:“大部分情况是,创业者见VC,脱了内裤让人看了个真真切切。然后,VC看看就走了,没有然后了……更悲催的是,忽然有一天,你见的那个VC投了你的一个友商,穿了你同款的内裤……”

那么面对投资人,创业者应该怎么做才不会“走光”?

朱律师认为,BP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寻求保护,但是同样可以以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进行保护。可悲的是,在与投资人签署正式投资文件之前,如果创业者提出保密要求,或者发给投资人一份精心准备的保密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都会给你白眼。

那么向投资人介绍项目,该如何把握这个“度”?曾有投资大佬给创业者忠告,融资过程中披露项目信息的原则应该是:分享饼干而不是制作饼干的秘方。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简法帮也曾总结了一套“方法论”:与投资人介绍产品和市场潜力,就如同与消费者或用户介绍产品和市场,但是当问到如何做的“秘方”时,创业者就应当更加谨慎,尽可能避免披露具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即便是为了充分展示而必须披露的情形,创始人也可以控制披露节奏,在早期时候尽量粗线条,随着磋商的深入,再根据情况决定披露的深度和范围。

除了上述骗BP的案例,更可恶的应该就是骗模式和团队的“黑天使”了。这类投资人在详细的了解了运作过程之后,在注资公司之前高价挖走团队人员进入继续研发,直接掌握公司全部股权把创始人隔之门外。朱律师认为,针对投资人挖走团队另建公司架空自己的状况,可以与公司员工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管是进行商业合作,还是与投资人进行项目交流,保护商业机密与商业秘密应该是每一位创业者都应该绷紧的神经。已经有这么多前人栽坑了,可别让自己成为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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