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营者的天职是将企业利益最大化,如何从用户口袋掏出更多现金是他们思考的重点话题,“杀熟”成为最常用也是最好用的技巧。
“杀熟”并不是一个新名词,自古就有,百科解释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理性对熟人关系的侵蚀,社会上出现一些专门拿熟人下手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杀熟”。面带笑容,在亲切搭讪、唏嘘问候中,温柔地宰你一刀。
拥有了大数据后,互联网式“杀熟”让用户更为被动,大数据把用户消费行为分析得清清楚楚,用户对大数据所提供的价格基本属于无知状态,这种信息落差下让大数据天生就有了“杀熟”的权利。
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曾说,权利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因此,想要防止权利滥用,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利。
无解大数据
2018年10月8日上午消息,知名作家王小山在微博炮轰飞猪旅行App利用大数据杀熟,王小山称,飞猪平台杀熟太狠,同一张机票,在别家订的时候仅1300元,返回飞猪却变成了2322元。
随后飞猪官方在微博回应“飞猪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利用大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
同样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18年3月,多家媒体报道称,滴滴用户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选择同一起止点,使用不同手机终端,显示的约车价格差别很大,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直指滴滴疑用大数据“杀熟”。
3月23日,滴滴出行CTO张博在滴滴内网发表了题为《滴滴从未有过“大数据杀熟”,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的帖子,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回应。
张博强调,滴滴从未有过任何‘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以前没有,以后也永远不会有。
此前涉嫌使用“大数据杀熟”的企业也均矢口否定,并将差价归咎于日期、支付方式、供应商、设备等不同原因。
据2018年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中不完全统计,滴滴、携程、飞猪旅行以及淘票票在内的多家电商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的情况,涵盖了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特别是OTA在线差旅平台较为突出。
中国互联网行业被称为美国互联网行业的追随者,“大数据杀熟”事件的出现也步了美国互联网企业的后尘。
2000年,美国电商网站亚马逊被消费者发现,其根据潜在客户的人口统计资料、在亚马逊的购物历史、上网行为以及上网使用的软件系统,确定不同的报价。一款“泰特斯”的碟片给老顾客的报价为26.24美元,给新顾客的报价为22.74美元。
事件曝光后,亚马逊CEO贝索斯不得不公开道歉,称这只是向不同顾客展示的差别定价实验,并承诺不再使用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
权力的囚笼
互联网平台拥有大数据能力后,消费者站在对立面成为弱势群体,如何约束互联网平台合法合规使用大数据,禁止“大数据杀熟”事件再度出现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援引中国消费报中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所述,自古以来就有的“杀熟”和现在“大数据杀熟”是不同的。以前的“杀熟”主要是B2B的生意,即使偶尔的B2C,消费者和熟人卖家也有一个比价讨价还价的机会。
而“大数据杀熟”几乎都是B2C,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完全处于无知状态,消费者认为自己获得的价格是公允的大众价格,是纯粹地被欺骗。
援引安徽法制报中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曹磊所述,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监管,比如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管、旅游、工信、网信办等。
而且该行为权责不太清楚,因此首先要明确归谁管,其次才能研究怎么管的问题。此外,由于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对于数据的处理方式外人不得而知,对于“杀熟”现象的规避还要依靠企业的自觉
对于企业滥用大数据的处罚规定,海外也已有先例。2016年4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法律条例,并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 它的核心是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之后的存储使用,规定更高的透明度与管控。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隐私条例”,因为违规最高罚金可达公司全球总收益的4%或2000万欧元中的高者。
国内方面,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更进一步地把这个问题拆解成两部分:如何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如何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要做到后者,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杀熟恰恰是杀鸡取卵的行径。
2018年9月,亚马逊突破一万亿美金,站在全球科技企业顶峰。亚马逊在承诺不使用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之后,专心于将大数据运用在整个网站的推荐系统上。
大数据时代赋予企业更多权利,将可能会失控的权利关在笼子,这是成为一家伟大公司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