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众筹通常分为四种类型,即捐赠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债券众筹(P2P),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现状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这是个非常值得玩味的现象。一方面,股权众筹如“火”般,激起了很多人的激情,很多人都愿意参与。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又如“冰”般,打消着一些人的热情,很多参与众筹项目的人,都会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风险。试问,股权众筹离非法集资到底有多远?
1.股权众筹的现实意义
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股权众筹给创业投资提供了新的渠道。创业投资,是资本和智慧的结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股权众筹实际上是给创业投资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天空。其魅力在于,更多的资金,并不是集中在个别优秀的著名投资人手里,而是集中在大众手里,他们想投资没有渠道,股权众筹提供了这个渠道。目前股权众筹融资备受关注,证监会也认为该模式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
2.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其他情况。
简而言之,股权众筹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向公众募集,二是向公众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换言之,判定股权众筹是否为非法集资,可以看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互联网是不是向公众募集,人数有没有超过200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比较早,当时还没有互联网。那时想向公众募集的渠道有难度,股市是一个渠道。而现在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就是向公众发布,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看到。
3.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打破传统金融业务中的固有利益门槛,降低消费者或投资者在金融业务中的使用成本,由于国内法律限制,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尚在讨论中。
国内著名股权众筹网站大家投的具体业务模式,是初创企业将需要融资项目发布在网站上,若能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募得所需资金,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再以该有限合伙公司法人身份入股项目发起公司,持有该公司出让的股份。自其上线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股权众筹在快速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大多数股东都是企业的小股东。作为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非常薄弱,甚至对公司的了解都很有限。一旦投了钱进去,收回需要一定的条件。所以对于向一般人的、向公众的股权投资,国家设置了比较严格的障碍。比如说,从股权众筹的角度来看,《证券法》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其次,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根据国内规定,任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即可认定涉嫌非法融资。因此,一旦股权众筹为心怀不轨者利用,假借皮包公司以堂而皇之的名义筹集资金,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再次,股权众筹的另一大障碍是诚信。虚拟网络背后的筹资企业信用如何,不得而知;筹集到位的资金如何监管,企业有了盈利之后如何分配,也都没有法律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5月份,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这也表明,股权众筹正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4.股权众筹的未来走向
对于股权众筹“冰火两重天”的现状,尚伦律师事务所张明若律师认为,目前的环境,跟当初的立法背景有了不同,立法机构应该讨论这个问题,对于“公开”与“不特定”的理解与界定需要监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比如,可以参考美国的jobs法案,除了让公司规范,还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质。
张律师还提议,可以建立创始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一个众筹投资人和企业紧密沟通,甚至参与决策的一种机制。这些方式方法如果都有一定的法律去规范它,相信会有一个完全合法的没有障碍的,并且能使大部分人受益的股权众筹模式逐渐成熟起来。
股权众筹合法化应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众筹的模式也一定会成熟,从而被广泛使用。正所谓,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个过程当中难免会有曲折,所以对于股权众筹,我们需要心怀谨慎,同时也要充满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