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k-up——锁住创始人 防止其开溜的锁链

Lock-up——锁住创始人 防止其开溜的锁链

在天使投资交易文件中经常看到的“股权锁定”条款与《公司法》可能相冲突的事项:(1)绝对锁定;(2)反对方购买

公司在IPO之前,创始人想要转让股权时,怎么办?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量,需要对其设置股权锁定。如果公司冲击IPO之路比较漫长,那么创始人要么在奔跑中IPO要么累死。听起来好像很残酷,实际上保证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就来给大家谈一谈这个比较残酷的股权锁定。

股权锁定条款通常约定未经全部或部分特定投资人许可,创始人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不得转让自己的股权。

在创业投资模式下,通常是投资人出大钱,但拿小头,是公司的小股东。创业者通常是出小钱或不出钱,但拿大头,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平衡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利益,同时也出于维护核心创业团队稳定,锁定创始股东的股权,这是合理的商业安排。

1、推荐条款如下: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激励股权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2、制度背景

公司、创始人与投资人各方通常都希望创业团队长期稳定。为了实现创业团队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限制创始人股东在上市前转让股权是解决方案之一。

创始人和投资人达成一致后,投资款一旦进入公司,股权价格即会增加。如果没有股权锁定条款,创始人在其股权成熟后,可以随时变卖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使是在刚刚接受投资后。这对投资人来说是个非常大的变化,考虑到很多投资人在投资项目时,创始团队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甚至是决定估值的因素,因此股权锁定通常是基于平衡此种关系而设置。

但是,创始人通常在创始初期没有很高的工资,工作繁忙辛苦,因此很多条款中也会设置:经投资人同意的创始人股东小额套现,执行员工激励计划创始人将代持的员工股权转让给员工的除外。

3、 实现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换言之,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通过转股退出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只是《公司法》推荐交易方使用的指引性法律规范,交易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以排除前述规则的适用。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股没有另行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上述指引性规范。

在天使投资交易文件中经常看到的“股权锁定”条款与《公司法》可能相冲突的事项如下:

(1)绝对锁定

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法》只是设定了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受让的程序要求,但原则上不禁止股东对外转股以保障股东的退出的权利。但在常见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中,通常绝对禁止创始人股东上市前转股。

(2)反对方购买

根据《公司法》,如果其他股东反对创始人对外转让股权,反对方需要全部受让该拟转让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但在常见的天使投融资法律文件中,通常没有约定投资人如果拒绝创始人对外转股有接盘受让的义务。这也是不符合《公司法》原则上不禁止股东退出的原则精神。

对于上述与《公司法》指引性规范不符的制度设计,《公司法》留给各方的操作空间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以排除这些指引性规范的适用。虽然这些制度设计与《公司法》指引性规范相冲突,但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其他约定。因此,尚伦研发组建议将这些制度设计也写进公司章程。

总而言之,出于创业者与投资人利益平衡以及公允考虑,需要再投资协议中约定股权锁定条款,其中股权锁定期限最为重要。在股权锁定期间,假如创始人出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需要进行转股,必须经过投资人的同意认可,并签订相关决议后,可以转让少部分股权进行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通常情况下,公司创始人的股权将被持续锁定,直到上市或被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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